陽光房地產基金具有一項權益披露制度。此制度是根據構成陽光房地產基金日期為2006年5月26日之信託契約(經不時修訂、補充及/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信託契約」)附表C,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有關權益披露之若干條文被視為適用於管理人及管理人之董事或其最高行政人員,以及陽光房地產基金單位(「基金單位」)擁有權益或淡倉之人士。
由2017年7月3日起,基金單位之權益披露通知(「權益披露通知」)應透過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的線上權益披露系統(「線上權益披露系統」)以電子方式提交。權益披露通知不能再以送遞、郵遞、傳真或電郵方式提交。
當線上權益披露系統收到權益披露通知,管理人會從港交所發出之電郵獲得通知。
閣下可参考由港交所刊登之線上權益披露系統用戶指南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刊登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XV部的概要 – 披露權益了解更多資料,如 閣下於填寫權益披露通知時有疑問,應諮詢 閣下之專業顧問。
基金單位權益披露通知載列之資料(將)會刊登於港交所披露易網站。管理人對任何該等通知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任何已刊登或於港交所網站將刊登之任何披露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任何須履行披露責任之人士如並無按照信託契約作出披露,請特別注意信託契約附表C第四段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