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健全且具備職責分工和授權清晰之可持續發展管治架構至關重要,因其確保全面監督、有效管理可持續發展相關事宜及於業務營運和決策過程中融入可持續發展原則。
附註: 以下簡稱代表: (i)董事會為恒基陽光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之董事會; (ii)陽光房地產基金為陽光房地產信託基金。